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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马继骝与马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226号原告马继骝,男,194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马靖中,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马继骝诉被告马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要求原告马继骝预交诉讼费用,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继骝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继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