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小伟与重庆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伟,重庆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刘小伟,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文小敏,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6号(三峡大厦)3号楼2-9房,组织机构代码78422879-0。法定代表人徐国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伟与被告重庆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小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