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文港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803号罪犯王文港(曾用名:李成祥),出生于黑���江省鹤岗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作出(2000)鹤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港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7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5年6月2日以(2005)哈刑执字第26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8年1月23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34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王文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文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文港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港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