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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道标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道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186号罪犯黄道标,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台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道标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朱高峰,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道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道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庭审中,罪犯黄道标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道标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道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119.16分。另查明,2009年4月9日罪犯黄道标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万元。2009年12月2日,罪犯黄道标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能出国,为了到澳门赌博,利用其弟黄道跳的个人身份信息从三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了一本护照及通行证。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间,罪犯黄道标利用该护照非法出入柬埔寨、马来西亚、澳门等国(边)境二十余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道标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且新罪判决确定之日与报请减刑时间在间隔期上有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道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