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三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晓梅与史学飞、史大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梅,史学飞,史大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700号原告张晓梅,农民。委托代理人石成佐,平度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学飞,农民。被告史大恩,农民。委托代理人史学飞,自然情况同前。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5楼(。负责人宫伟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相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梅与被告史学飞、被告史大恩、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张晓梅负担。审 判 长  孙永杰审 判 员  王林军人民陪审员  张瑞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