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调确字第2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3831号申请人张x1,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申请人xZHANG,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美国籍。申请人张x2,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2015年8月3日,申请人张x1、XINZHANG、张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8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张x3名下遗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三里河东路储蓄所整存整取存单一张(账号:*,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在交通银行北京社会路支行整存整取存单一张(账号:*,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以上银行存款及利息由张x1、xZHANG(张x4)、张x2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共同继承,(由张x1一人代为办理银行取款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1、xZHANG、张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8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1、xZHANG、张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8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旋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