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浙鑫汽车有限有限公司、路明真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51号申请人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苏华,经理。被申请人利辛县浙鑫汽车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路鹏,经理。被申请人路明真,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利辛县浙鑫汽车有限有限公司名下的“皖S×××××”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挂”号“开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申请人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利辛县浙鑫汽车有限有限公司名下的“皖S×××××”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挂”号“开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苏华负责看管;二、查封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