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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梁瑞好与陈晚恒、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瑞好,陈晚恒,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梁瑞好,女,1962年8月27日,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陈晚恒,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鸣路八号汽车总站综合大楼6B。负责人:何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瑞好诉被告陈晚恒、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瑞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梁瑞好负担。审判员  赵海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