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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金香、许纯、许志鹏、许志程、周招秀诉被告吉水县自然拉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香,许纯,许志鹏,许志程,周招秀,吉水县自然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周金香,女,汉族,吉水县人,居民,住吉水县,系许恩助之妻。委托代理人庞欣,吉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原告许纯,女,汉族,吉水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系许恩助之女。原告许志鹏,男,汉族,吉水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系许恩助之子。原告许志程,男,汉族,吉水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系许恩助之子。以上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周金香,系本案第一原告。原告周招秀,女,汉族,吉水县人,农民,住吉水县,系许恩助之母。被告吉水县自然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雪娇,总经理。原告周金香、许纯、许志鹏、许志程、周招秀诉被告吉水县自然拉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熊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