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书侠与黄粉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侠,黄粉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564号原告张书侠。被告黄粉余。本院���受理原告张书侠与被告黄粉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