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刑初字第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红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230-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红民,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新检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红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潘红民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邹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