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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02号原告:汪某,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代理人:邓宏艳,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调解,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