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头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许文荣与金和龙、金成哲、金在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荣,金和龙,金成哲,金在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许文荣,男,住和龙市。被告:金和龙,男,住和龙市。被告:金成哲,男,住和龙市。被告:金在庆,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荣诉被告金和龙、金成哲、金在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缺少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