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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头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许文荣与金和龙、金成哲、金在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荣,金和龙,金成哲,金在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许文荣,男,住和龙市。被告:金和龙,男,住和龙市。被告:金成哲,男,住和龙市。被告:金在庆,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荣诉被告金和龙、金成哲、金在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缺少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