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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疆乾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丽、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乾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丽,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221-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乾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魏训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丽,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英阿瓦提路。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英阿瓦提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郑丽、王健的存款、收入216214.97元(其中本金213118.2元;执行费3096.77元);二、被执行人郑丽、王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郁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童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