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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张珊珊与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仙喜、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廖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珊珊,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仙喜,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廖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珊珊。委托代理人:李舒华,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仙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仙喜。被告: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贵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廖贵斌。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珊珊诉被告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仙喜、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廖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珊珊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190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珊珊负担。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朱晓青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