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蒙君靖与韦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蒙君靖。委托代理人:罗佳文,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敏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君靖与被告韦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君靖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君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君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蒙君靖负担。审判长韦惠昌代理审判员曾海丹人民陪审员赖朝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农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