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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田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王某某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赵某甲,女,生于2002年8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10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玉峰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剡进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苗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