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田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王某某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赵某甲,女,生于2002年8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10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玉峰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剡进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苗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