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武义龙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龙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钟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初字第38号原告武义龙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纬三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文若。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明招路1385号。法定代表人卢吕德。第三人钟高文。原告武义龙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义龙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义龙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龙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龙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葛一兰助理审判员 陈晓欢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