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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0号吕玉森与植庆生附带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森,植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吕玉森,男,汉族,1930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执行人植庆生,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人吕玉森诉被告人植庆生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三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先后经过两次执行,被执行人仍未全部清偿本案债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本次申请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支付赔款46347.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屋管理、国土资源、机动车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除了发现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的大塘镇永平村委会每年有少量分红收入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执行被执行人2014年度分红收入3100元,作本案执行款155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剩余1550元作(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19号案执行款已退付给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上述村委会发出(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0-1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协助扣取被执行人在该村委会可领取的2015年度的分红收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其发放执行救助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结果和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并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况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伙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