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民间借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341号申请人马某,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张某,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申请人马某以被申请人张某不赔偿损失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查封金额40000元。担保人王黎黎以其×××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某×××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金额40000元。二、将担保人王黎黎×××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丽娜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姚松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