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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6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卓延、广州市金霈商贸有限公司等仲裁财产保全2015执642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卓延,广州金霈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路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石坚,温晓婷,陈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6421-1号申请人: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伟锋,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卓延,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申请人:广州金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卓延。被申请人:广州路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博。被申请人:唐石坚,住广东省连山壮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温晓婷,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陈博,住广东省云浮市。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提请函》及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卓延、唐石坚、温晓婷、陈博、广州金霈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路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150000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卓延、唐石坚、温晓婷、陈博、广州金霈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路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路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光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