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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楠与被告张鑫、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楠,张鑫,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92号原告刘楠,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张鑫,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默,经理。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赵默,经理。被告河南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郭志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楠与被告张鑫、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青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