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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李某甲,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张某,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李某甲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李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李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李某甲撤回起诉。保全费312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某某、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芳英审 判 员  刘家梁人民陪审员  丁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付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