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沟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沟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在民政办理离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壹佰伍拾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