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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红花诉被告郭江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24号原告黄红花,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被告郭江龙,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花诉被告郭江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经庭外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红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5元,因以原告申请撤诉结案,应减半收取即为人民币5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良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聪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