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师鹏与罗锡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师鹏,罗锡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653号原告曹师鹏,男。被告罗锡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师鹏诉被告罗锡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宝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