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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师鹏与罗锡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师鹏,罗锡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653号原告曹师鹏,男。被告罗锡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师鹏诉被告罗锡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宝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