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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李洪伟、刘世杰、薛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伟,刘世杰,薛俊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39号��告: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伟,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世杰,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薛俊峰,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李洪伟、刘世杰、薛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洪伟、刘世杰、薛俊峰的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未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