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马文彪、吴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马文彪,吴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7号。负责人:廖永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文彪。被执行人:吴月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诉马文彪、吴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文彪、吴月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叠执字第1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文彪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LE4GG8BB6DL226467,发动机号:80235832)一辆。现本案已进入拍卖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