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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行与王红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王红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负责人郑少瑜,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广喜、郑泽然,该支行职员。被告王红丽,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与被告王红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江耿慧代理审判员  卢海霞人民陪审员  陈少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亮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