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青山与张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山,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山,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张财,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5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48000元,未执行标的14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财在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青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 俊审 判 员 塔斯少布助理审判员 田 利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佳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