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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社中、陈社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社中,陈社领,柏秋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贤,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陈社中。被告:陈社领。被告:柏秋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社中、陈社领、柏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1元,减半收取5090.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聂振勇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