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平与彭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平,彭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魏平,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彭倪军,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倪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柒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