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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江与蔡永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江,蔡永芝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林江,居民。委托代理人程海春,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永芝,居民。原告林江与被告蔡永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江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永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江撤回对被告蔡永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