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江与蔡永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江,蔡永芝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林江,居民。委托代理人程海春,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永芝,居民。原告林江与被告蔡永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江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永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江撤回对被告蔡永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