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策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策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081号原告无锡策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801-1803。法定代表人孙守财。委托代理人余定富,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十八湾路288号湖景科技园7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钱进。原告无锡策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动公司)诉被告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正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策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定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策动公司诉称:其公司销售无锡润泽18区项目3-121和3-241两套房屋,根据合同,润泽公司应支付佣金25168元,现请求判令润泽公司支付其公司代理佣金25168元。被告润泽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润泽公司(委托方)与策动公司(受托方)签订润泽东都三期商业项目策划及销售委托代理合同1份,润泽公司委托策动公司提供销售代理及策划服务,委托代理标的名称为位于无锡市新区湘江路润泽雅居三期商业项目;对代理佣金双方约定为赛季销售金额的确定以成功认购为准,代理费结算以销售物业的实际到账金额结算;根据代理期内任务完成比例,以售出单位累计签约总金额为基数,以佣金费率为系数计算佣金并按月向策动公司支付佣金报酬;策动公司在每赛季当月30/31日向润泽公司详列结算账目,润泽公司进行书面确认后,策动公司开具税务发票,策动公司凭发票按照1.8%佣金计算支付,余款待年底一次性付清。2014年7月21日,策动公司介绍林业认购润泽雅居1-7幢3单元121号房,房屋面积27.61平方米,总价950000元,介绍张仁清认购润泽雅居1-7幢3单元241号房,房屋面积为17.6平方米,总价为448234元,2014年11月3日,策动公司开具金额为25168元的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但润泽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策动公司于2015年6月3日起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另查明,润泽公司与张仁清于2014年8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合同备案号为201408050047,总金额为448234元;润泽公司与林业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合同备案号为201409180070,总金额为950000元。以上事实,有润泽东都三期商业项目策划及销售委托代理合同、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润泽公司与策动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策动公司与润泽公司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策动公司介绍林业、张仁清认购润泽公司房屋,润泽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佣金,策动公司要求润泽公司支付佣金25168元,本院予以支持。润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无锡策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516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5元,由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敏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