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62号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荣守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楼,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金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祝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