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83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爽,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老城镇长山堡村。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