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绪堂与王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绪堂,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094-1号申请执行人刘绪堂。被执行人王振华。申请执行人刘绪堂与被执行人王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7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其实际居住地。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振华名下现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58号金水大厦小区1号楼27层12704室房屋一套。该房产为按揭抵押房产,抵押权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本院对上述房产已予以查封,并交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现正在评估过程中。鉴于该房产评估、拍卖过程较长,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0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查封房产评估完毕后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