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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水玉与李圣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玉,李圣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张水玉,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适平、林珍珠,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圣发,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水玉与被告李圣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水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水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