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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白小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梅,白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95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小鹏,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白小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刘玉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74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小鹏分批分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8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小鹏银行存款58000元,剩余本息双方协商处理,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7450元被执行人白小鹏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