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金聪与杨佩清、邱允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聪,杨佩清,邱允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曾金聪,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杨佩清,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邱允丕,男,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聪与被告杨佩清、邱允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金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金聪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曾金聪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