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宋风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武秀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宋风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宋风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风和所有的位于王岗盐场五分厂价值80万元盐一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靳叮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