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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宋风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武秀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宋风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宋风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风和所有的位于王岗盐场五分厂价值80万元盐一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靳叮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