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柳利与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利,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427号原告柳利,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宝平,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负责人柳滔,组长。原告柳利与被告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狮子奄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利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发放2014年土地征收补偿款4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原告将土地补偿款金额变更为2400元)。被告狮子奄组答辩要点:虽柳利户籍在狮子奄组,但以往一直未参与组上的分配。因梨江高排渠系项目,狮子奄组根据大多数户主意见通过《2014年度狮子奄组资金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规定:外嫁女按集体人口50%的比例参与分配。因该方案系集体意志的体现,应对柳利具有约束力。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柳利因出生随父柳明亮落户狮子奄组,柳利与屈运年于2013年3月28日登记结婚。柳利的户籍一直未迁出狮子奄组。2、后因梨江高排渠系项目征收,被告狮子奄组获得征地补偿费等征收收益并由其统一主持分配。被告狮子奄组召开户主大会,该组代表根据大多数户主意见通过《狮子奄组2014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外嫁女按集体人口50%比例参加分配。3、现狮子奄组将上述征地补偿费1197600元按人均4800元予以分配。柳利按50%份额分配征地补偿费2400元(已领取)。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柳利是否享有狮子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同时兼顾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等情形。柳利因出生落户狮子奄组并在该组生产、生活。狮子奄组未提交柳利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成员资格的证据。故此,本院认定原告柳利享有狮子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涉案分配方案是否侵犯柳利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当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狮子奄组召开户主大会,该组代表根据大多数户主意见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该民主议定程序是村民自治的表现,是保证集体收益公正分配的程序性事项。但民主议定事项不应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以多数人的意见不当剥夺个别成员的合法权利,否则该部分民主议定内容应为无效。狮子奄组根据分配方案认定柳利为外嫁女按集体人口50%予以分配,该内容侵害了柳利的合法权益,应无效。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柳利具有狮子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该组其他村民同等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现狮子奄组未就土地征收收益100%份额分配给柳利,侵害了柳利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发放原告柳利征收补偿款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