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姗姗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