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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姗姗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