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诉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马鞍山市荣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诉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法定代表人:胡琳,局长。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荣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护河镇。法定代表人:周大荣,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6日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荣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以当人社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支付唐洪忠、江影等51人工资429727元,同时按工资总额50%加付赔偿金214863.50元,合计644590.50元的处理决定,为防止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荣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荣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变压器一台,查封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荣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变压器一台。现因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荣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荣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荣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变压器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险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翁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