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凡微洁与被告南京国商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微洁,南京国商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凡微洁。委托代理人徐西周,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国商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玲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微洁与被告南京国商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凡微洁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凡微洁撤回起诉。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人民陪审员 赵占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翟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