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运红与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红,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387号申请人张运红。被执行人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长丰路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运红与被执行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