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冯玉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冯玉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负责人施锡昌。委托代理人周飞波。委托代理人周奚。被告冯玉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被告冯玉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玉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撤回对冯玉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