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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铁泉与陈乃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泉,陈乃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47号原告:赵铁泉。被告:陈乃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泉与被告陈乃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铁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铁泉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