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大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袁某,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黄 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郜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