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杜大洁与王连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大洁,王连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5685号原告杜大洁,农民。被告王连义,农民。原告杜大洁诉被告王连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齐良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经营的服装厂的工人,在厂内从事服装加工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2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上载明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6130元的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61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连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杜大洁劳务费61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来自